(2014)沈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申请宣告张少华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少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刘某甲,男,200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沈丘县。申请人刘某乙,男,200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沈丘县。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加海,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系二申请人之祖父。委托代理人王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少华,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系二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申请宣告张少华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申请称,被申请人张少华系其母亲,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少华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张少华,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冯营乡双刘庄行政村前刘庄村,娘家住沈丘县冯营乡冯营村。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刘贺与被申请人张少华于198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后被申请人生育两男、两女四个小孩,两个女孩已出嫁,男孩叫刘某甲,刘某乙(双胞胎),于2005年9月25日出生,现跟随刘加海生活。2006年3月申请人父亲刘贺因车祸死亡。2008年7月被申请人张少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所在的沈丘县冯营乡双刘庄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冯营派出所证明,证明张少华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刊发了寻找张少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少华仍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张少华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少华自2008年7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宣告张少华为失踪人的条件。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系张少华的儿子,申请张少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少华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