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