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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