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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华夏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学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华夏林建材有限公司,李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华夏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傅,经理。被执行人李学亮,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华夏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货款103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