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