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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