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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刘茂明与姬伯年、姬大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大伟,刘茂明,姬伯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大伟,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温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茂明,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原审被告姬伯年,男,1956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姬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刘茂明、原审被告姬伯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姬大伟的委托代理人温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茂明、原审被告姬伯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沈慧娟审判员  姚 迪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