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特字第1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志云与仲加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云,仲加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11762号申请人张志云,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仲加杰,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申请人张志云申请宣告仲加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仲加杰是我丈夫,其于2000年与工作单位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被单位辞退,自此之后去向不明,至今未有音信。现仲加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要求宣告仲加杰失踪,并要求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西民特字第24456号民事判决,宣告仲加杰失踪,申请人张志云为失踪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2013年12月17日,本院以(2013)西民监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查,申请人张志云系被申请人仲加杰之妻。仲加杰于2000年被单位辞退。2012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仲加杰,身份证号×××,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xxx条xx号,该人于1997年至1998年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付公司款80万美元汇至香港大福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分公司的账户内,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批捕,但该人已潜逃,检察院已上网追逃,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仲加杰失踪,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张志云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根据申请人张志云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涉嫌犯罪,现已潜逃、仍在追捕期间,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西民特字第2445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申请人张志云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家铭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