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七十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七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462号申请人王永军,男,5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七十三,男,4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七十三名下一卡通补助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文执行员  孟 和执行员  边书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