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07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洪念武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念武,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0793-1号原告:洪念武,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忠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念武与被告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银河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念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滁州银河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清流西路1号(水岸帝景)3幢1单元1902室的房屋,陈艳花以其所有的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南路银花西区29幢408室(房地权滁字第2004000180号)为洪念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念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银河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清流西路1号(水岸帝景)3幢1单元1902室的房屋;二、查封陈艳花所有的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南路银花西区29幢408室(房地权滁字第200400018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