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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平与被执行人田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田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罗平,男。被执行人田时华,男。本院根据生效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平与被执行人田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田时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罗平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田时华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时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晓毅代理审判员  田 兴代理审判员  麻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