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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肖明珠与杨恩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珠,杨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肖明珠,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被告杨恩福,男,1972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明珠与被执行人杨恩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梅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恩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2)���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 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