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保勋,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保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是双方父母包办下,将其嫁给被告家门。并于2010年3月22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双方都有一定的智障,并于2002年3月8日生育男孩陈某亚,2005年5月12日生育女孩陈某敏。由于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在没有任何矛盾情况下,无故对其进行殴打。现因双方有轻度智障。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处于无法保障,全靠被告父母扶养一家四口人,导致家庭琐事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其在2010年离家到外地打工至今,因此,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陈某亚、陈某敏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杨某某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4、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都已经办理合作医疗互助保障;5、雷州市人民医院磁共振诊断报告书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受伤的事实。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并于2010年3月22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属实。原告称双方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还称其性格古怪,脾气暴躁,且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夫妻至今已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不属实。其认为双方一直感情尚好,原告在外打工是原告本人谋生和家庭生活的需要,不存在夫妻分居的问题。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是在外面另有喜欢所致。其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某对其答辩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原告说是打伤不合事实,而是病已给治疗。被告没有证据提交质证。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举证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并以其作为本案案情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妻,2010年3月22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3月8日生育男孩陈某亚,2005年5月12日生育女孩陈某敏。之后,由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原告于2012年7月到外地打工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且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夫妻至今已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陈某亚、陈某敏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经庭审,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殴打未能举证。案经本院调解,由于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达不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先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虽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注意约束自已的行为,并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为幼小子女的未来着想,夫妻和好尚有希望。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殴打,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玉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