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5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048号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职业漫画家。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伯,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力,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郜叶青,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武建军与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巫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凯伯,人民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力、郜叶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建军起诉称:我是中国著名的肖像漫画家,我的作品曾以多种形式多次入选各种级别、类型的美术展览和大赛并获奖。2014年3月13日,我发现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于2009年6月11日开始在其域名为people.com.cn的网站上使用了我享有著作权的12幅漫画作品,分别是臧天朔、韩红、张学友、腾格尔、蔡依林、孙悦、常宽、孙楠、葛优、大山、李保田、潘长江的人物漫画,未署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对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要求人民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在人民网上刊登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人民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武建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我公司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史上最全的明星漫画写真版》系转载自泡泡网站,我公司认为该文章是对明星漫画的汇编,基于明星的影响力我公司对该文章进行了转载,并且指明了文章的来源,故我公司并无侵权的故意和事实。第三,涉案文章的传播量小,我公司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且我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故我公司无主观过错。总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武建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韩红》、《张学友》、《腾格尔》、《孙悦》、《常宽》、《孙楠》、《大山》、《李保田》、《潘长江》、《臧天朔》、《葛优》、《蔡依林》等12幅人物肖像漫画作品系武建军创作完成。域名为people.com.cn的人民网系人民网公司主办的网站。在该网站上登载的《史上最全的明星漫画写真版》一文中包含有武建军主张权利的上述12幅漫画作品,其中《潘长江》、《李保田》、《大山》、《葛优》4幅漫画上有署名“武建军”,其余漫画均未署名,该文标题下方显示有“2009年6月11日09:33来源:泡泡网”。2014年3月12日,武建军申请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人民网称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及图片系转载自泡泡网,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但未举证。武建军否认曾授权人民网公司或者泡泡网使用涉案作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人民网已将涉案作品删除。查,武建军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另查,1999年至2009年,武建军的漫画作品入选的展览或获得的奖励如下:“第九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漫画金猴奖”、“库尔勒晚报杯”2000年中国漫画大展、“子恺杯”2002年中国漫画大展、“《今晚报》肖像漫画大赛二等奖”、“第十届福建新闻奖三等奖”、“2004年全国科学漫画连环画插图大展铜奖”、“新民晚报和平杯国际漫画大赛优秀奖”、“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铜奖”、“第十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鉴于武建军在动画漫画领域的突出成就和国际影响,第六届世界漫画大会组委会于2004年10月6日向武建军颁发证书,邀请武建军作为IACC2004国际动画漫画创作大赛评审团委员。另外,在《中国新闻出版报》、《读者欣赏》、《漫画信息报》、《新民晚报》、《北京商报》、《越美生活广告》等报刊杂志上以及《光明日报》网站、诚艺信艺术网、望京网、中国经济网、北京漫画中心网、中国新闻漫画网、搜狐网等网站上有大量的对武建军的介绍或登载了其漫画作品。以上事实,有《腾格尔》、《葛优》、《蔡依林》漫画作品原件,图书《名人漫像》、《读者欣赏》、《喜剧世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获奖证书、报刊杂志、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武建军作为涉案12幅人物肖像漫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人民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本院不予采信。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12幅漫画作品,未支付报酬,且有8幅作品未署名,侵犯了武建军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确认人民网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故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武建军的知名度、人民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武建军主张公证费、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人民网(域名为people.com.cn)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武建军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建军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建军合理费用五千元;四、驳回原告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450元,由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薄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