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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丁立洪与丁福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洪,丁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洪,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学翠,系丁立洪之女。被执行人:丁福明,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立洪与被执行人丁福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9.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状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