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丁立洪与丁福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洪,丁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55号申请执行人:丁立洪,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丁学翠,系丁立洪之女。被执行人:丁福明,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立洪与被执行人丁福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59.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状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