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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丹永红诉被告王振、王伟、王自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永红,王振,王伟,王自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丹永红,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王振,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王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自荣,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永红诉被告王振、王伟、王自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丹永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业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