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立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常英与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英,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立保字第69-1号申请人常英,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山东长箭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常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T35**号车辆(保全价值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T35**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琪附担保说明:申请人常英本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办事处山凹庄296号2号楼2-402室房屋作为担保(建筑面积120.65㎡,房产证号:中1967**号)作为担保,如保全有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