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维华与陈安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维华,陈安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叶维华,其他。被执行人陈安阔,农民:其他。本院在执行叶维华与陈安阔(2014)台三执民字第7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7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