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14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14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被执行人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14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14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某某村14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41300元至本院执行货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