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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文红申请执行李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红,李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红,经商。被执行人李生祥,经商。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红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生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生祥发出执行通知,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生祥的房产、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生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生祥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杨文红在本院释明上述情况后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执字第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3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刘尚军审判员  王守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真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