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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闯与纪军、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纪军,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李闯,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伟明,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军,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柱杰,北京万思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闯诉被告纪军、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闯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到16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孙艳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