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0号申请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建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立给付申请人王强货款3500元。但被执行人王建立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立在银行的存款3575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