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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怀峰与王立伟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峰,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峰。被执行人:王立伟。申请执行人王怀峰与被执行人王立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怀峰欠款人民币89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静海县王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静法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许文胜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