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元与被告李东华、李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元,李东华,李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赵宝元,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东华,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连花,女,196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元与被告李东华、李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元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元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宝元承担。审判员 胥 明 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