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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武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武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方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