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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00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3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5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2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4)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在苍南县龙港镇***与***路口将一小包重0.88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杨道祥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10月30日在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生育一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道祥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毒品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归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贩卖毒品罪,其行为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且劣迹斑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的量刑,合法、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作案工具HUAWEI品牌黑色手机一只予以没收,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甲基苯丙胺0.88克由该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