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呈松涛与陆喜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呈松涛,陆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呈松涛。被执行人陆喜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于2014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陆喜荣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武信用社账号194301101007xxxx内的银行存款9431元予以划拨,且被执行人也已将涉案承包地内的水管、水泵等经营设备搬走,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