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桑兴涛与张连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兴涛,张连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桑兴涛。被告张连友。原告桑兴涛诉被告张连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兴涛、被告张连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兴涛诉称,2013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在其所居住的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村房子南侧,因停车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所有的黑色狮跑越野车左前叶子板、后挡风玻璃等砸坏。经鉴定,车损的价值为2675元。寿光市公安局对被告采取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措施,但被告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75元。被告张连友辩称,砸原告车属实,但被告只砸烂了原告的玻璃,只赔偿玻璃,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因车辆停放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持砖头将原告的黑色狮跑越野车(鲁G×××××)左前叶子板、后挡风玻璃、玻璃膜、后保险杠车漆、后盖车漆损坏。原告车辆损失价值经寿光市公安局委托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2675元。寿光市公安局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4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鲁G×××××号黑色狮跑越野车系原告财产,被告因琐事将其损坏,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675元,有寿光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只砸烂了原告的玻璃,只赔偿玻璃,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连友赔偿原告桑兴涛损失2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