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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蓬月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兴营业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蓬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兴营业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蓬月,女,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理人:张伟,1986年10月8日出生,男,汉族,中国国电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卢振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兴营业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汪素敏,经理。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白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余,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赤峰市松山区大夫营子乡大碾子村左家梁49号。委托代理人:苏浩,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路南六小综合楼9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蓬月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兴营业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蓬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蓬月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蓬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蓬月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