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吴友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