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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吴友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