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兵与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李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商初字第0175号原告陈兵,无职业。被告李春林,无职业。原告陈兵与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杜爱平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兵诉称,2011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于同年5月14日前偿还,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1-3年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春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李春林向原告陈兵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陈兵人民币25万元整,定于2011年5月14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借款人将承担债权人因索要借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通讯费等费用,并支付借款日到实际履行借款给付日期间的利息(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兵在庭审中陈述李春林仅偿还借款15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尚未偿还,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春林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1-3年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1份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兵与被告李春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春林向陈兵借款后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陈兵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故陈兵要求李春林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1-3年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兵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1-3年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原告负担4092元,被告负担2728元。(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员 柏 玲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杜爱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