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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月琴。委托代理人朱爱军。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铭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