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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西连镇某村黄某标铺仔处拾到梁某某的钱包,钱包里有梁某某邮政储蓄卡一张及梁某某身份证和4500元现金,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梁某某身份证及银行卡到迈陈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挂失密码。2014年2月3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冒用梁某某的身份证,在徐闻县迈陈镇邮政储蓄所营业厅内使用梁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和梁某某身份证获取银行卡的新密码,并利用新密码支取梁某某银行卡存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涉案款项人民币18500元给被害人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监控录像光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某对现场及支取现金140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的指认照片,被害人梁某某邮政银行存折流水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挂失申请书,收据,被害人梁某某谅解书,破获案件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退赃给被害人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和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