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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惠东与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杨伟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东,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杨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惠东,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东深公路与龙平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被执行人:杨伟明,男。关于刘惠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杨伟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及评估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金花子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东深公路沙岭地段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30016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4)第特749号]及另案被执行人东莞市权国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大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7****),并依法委托东莞市鼎信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该系列案中申请执行人众多,但至今未有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