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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保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童军与罗国刚、毕朝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军,罗国刚,毕朝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58-2号申请人:童军,女,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罗国刚,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毕朝蕾,女,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童军因与被申请人罗国刚、毕朝蕾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国刚、毕朝蕾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商贸街34号、35号、38号、39号和舒城县城关镇乌龙井商业街1152号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桃溪镇枫丹·欧洲华城B8幢1至2层114-214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国刚、毕朝蕾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商贸街34号、35号、38号、39号和舒城县城关镇乌龙井商业街1152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