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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口恐龙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海中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卫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口恐龙网吧。投资人林志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恐龙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93元,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42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9元,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下债权,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014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并缴交执行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应按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姿玲审 判 员  胡 猛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欣辉审核:何姿玲撰稿:胡猛校对:戚欣辉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9日印制(共印1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