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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韩宝贤与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贤,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韩宝贤,男,194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山,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贤与被执行人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宝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4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鸿齐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00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 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