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横六路科能工业园,机构代码67190713-X。法定代表人吴毅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平和县山格镇平寨村,机构代码67651384-2。法定代表人许建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丰富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