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建伟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建伟,孙利恒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怀录,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建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孙利恒,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建伟、原审被告孙利恒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孙利恒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北京华厦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慧代理审判员  薛妍代理审判员  贾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