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刑终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沈德现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德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德现,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德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4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德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德现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德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德现撤回上诉。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刑初字第2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张爱玲代理审判员 黄仲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