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朱文金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金,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024375元及违约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3641元及执行费32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003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