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栗民赤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栗民赤初字第246号原告黄某某,女,上栗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有生,上栗县东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上栗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宇明,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祥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有生、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宇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7日在民政所登记结婚,在2008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且被告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婚后共同生活才发现,两人性格和为人处事差异较大,很多事情难以沟通,被告对儿子从不关心,一直是原告抚养照顾,加上去年感情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居至今,在春节期间,本来双方谈妥协议离婚,但被告以种种原因不去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我只好上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何某甲抚养和监护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也不同意支付。答辩人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虽然目前双方感情出现了一些裂痕,但还没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答辩人是一个尊重原告又吃苦肯干的人,一直在尽力想法把家搞好。答辩人对小孩也尽到了抚养义务,小孩在上海时答辩人也曾叫父母来帮忙照管,小孩生病也是答辩人不辞辛劳联系医院治疗。相反,原告对答辩人父母缺乏尊重和理解。如果离婚,小孩由答辩人抚养,原告与答辩人定婚时,答辩人及其家人花费了30600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的父亲因嫁女借了1万元,还欠8000元未还。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双方系合法夫妻,双方曾因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的关联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身份证上、结婚证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因只有被告的签名,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的书面陈述、证人何某从的书面证言、证人何某宗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为夫妻感情稳定付出了许多,被告父亲为了照顾小孩甚至放弃了收废品的生意。原告认为被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何某从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对被告所提交书面陈述中符合事实部分予以认定,因证人何某从未到庭,对其书面证言不予认定,证人何某宗的出庭证言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8年6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婚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在子女抚养、教育以及家庭事务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并经常因此而发生争吵。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结婚后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比较好的夫妻感情,并共同养育了一个小孩。虽然原、被告在生活中偶尔会因为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等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这并不会使夫妻感情受到多少影响,况且夫妻之间也难免会发生一些争吵,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出发,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以离婚为基础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XXX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孔祥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柳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