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洪泉与马洪泉、马洪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洪泉,马洪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986号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城办事处大吕巷村。法定代表人:周品,董事长。被告:马洪泉。被告:马洪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泉、马洪常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秀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