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麦乐迪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广州市秋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麦乐迪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州市秋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深圳市麦乐迪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石安华。被告:广州市秋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伙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麦乐迪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秋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深圳市麦乐迪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431元,撤诉减半收42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佩贤代理审判员 卢玉瑜人民陪审员 陈翠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