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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唐映华,张正模与石丛岭,胡代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映华,张正模,石丛岭,胡代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唐映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张正模,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石丛岭,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6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代金,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3日,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唐映华、张正模与被告石丛岭、胡代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映华、张正模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映华、张正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映华、张正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唐映华、张正模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文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