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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万能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能,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谭万能,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良革,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住所地环江县思恩镇民中路(原农机厂)。负责人刘中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8号凯丰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二被执行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费昔,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谭万能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102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环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标的22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环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玉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