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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沈小燕申请执行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燕,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沈小燕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沈小燕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泾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小燕工程款164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小燕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264830元。本裁定送即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璐审 判 员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