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谢斌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峰,谢斌,谢明军,王鹏,钟抒宏,石兴平,朱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许海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抒宏,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兴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海峰与被执行人谢斌、谢明军、王鹏、钟抒宏、石兴平、朱兴涛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575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六被执行人现正在闽西监狱服刑,经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宝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