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张源兴,阮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6号申请执���人张红梅,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源兴,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阮小娥(张源兴之妻),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阮小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小娥共有被执行案件6件,被执行标的7,752,946元;被执行人张源兴共有被执行案件7件,被执行标的10,008,889.09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未付。通过银行查询,根据银行回馈的信息显示阮小娥在中国银行龙岩登高支行有开户,419552026435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银行已冻结,但无法扣划。阮小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御佳园逸仙路1-4层40房屋已抵押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已被它案查封,现正在处理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