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红伟与王健、郭振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伟,王健,郭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336-2号申请人秦红伟,农民。被执行人王健,农民。被执行人郭振豪。秦红伟申请执行王健、郭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红伟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健、郭振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49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5元、执行费1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郭振豪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振豪名下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