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愽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咏桩、赖凌云,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丰江电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日本宇部隔膜供货协议》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执,双方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应按照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向其所在地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日本宇部隔膜供货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即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依该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冠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反映双方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可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正确,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没有约定既可以向协议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5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