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信社与王XX韩XX借款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四初字第836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继来,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某某区某某路。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云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